(2017)湘132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新根与左凤、黄小燕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根,左凤,黄小燕,凌少年,王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彭新根,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左凤,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黄小燕,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凌少年,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王平亮,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彭新根申请左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新根于2017-7-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