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占江、李继华与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江,李继华,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470号原告:董占江,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原告:李继华,女,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被告: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董占江、李继华与被告吉林省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