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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包俊和申请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旺顺达物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俊和,大庆市萨尔图区旺顺达物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包俊和。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旺顺达物流。法定代理人:智永刚。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第1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