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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俊峰与王慧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峰,王慧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98号原告:马俊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彩,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香,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王慧彩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王慧彩的父亲。原告马俊峰与被告王慧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俊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马俊峰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