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俊峰与王慧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峰,王慧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98号原告:马俊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彩,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香,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王慧彩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王慧彩的父亲。原告马俊峰与被告王慧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俊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马俊峰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