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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新明、廖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明,廖建武,廖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明,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建武,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建文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曾新明诉廖建武、廖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81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廖建武、廖建文应支付申请人曾新明案款10.2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23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建武、廖建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18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