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黎健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黎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蓬江区港口路22号。负责人:林彤。被执行人:黎健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黎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款192056.07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由本院另案首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