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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登明危险驾驶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4号郑登明:你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01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危险驾驶过失更大,主观恶性很小,且未有严重后果;申诉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申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免除处罚情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查获经过,你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贵州省平坝监狱证明,证人靳某某证言,呼气式酒精结果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筑公交鉴(理化)字[2016]053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2004)安市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你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情节轻微,故不符合免刑的条件。根据你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结合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院原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