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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秀连等申请执行李小龙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连,王慧霞,王会甫,XX娜,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5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慧霞,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会甫,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娜,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龙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87982.64元(赔偿款185303.64元、执行费26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