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秀连等申请执行李小龙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连,王慧霞,王会甫,XX娜,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57-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慧霞,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会甫,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娜,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龙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87982.64元(赔偿款185303.64元、执行费26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