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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骏,陈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赵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亚权,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骏与陈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骏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