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敖万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万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万波,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告人敖万波的妻子。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万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万波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敖万波经电话联系后,去到开平市蚬冈镇风洞管区过江村村尾一养鸡场宿舍,以100元的价格向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7克。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当场将敖万波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一台、人民币100元;在余某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敖万波购买的甲基苯丙胺0.1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敖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敖万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司某1、余某、司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获的毒品、毒资、手机等(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鉴定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敖万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敖万波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郑碧金请求对被告人敖万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万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敖万波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