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513霍建芳与王凤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芳,王凤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513号原告:霍建芳,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明,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建芳与被告王凤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建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建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霍建芳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梦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