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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513霍建芳与王凤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芳,王凤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513号原告:霍建芳,女,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明,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建芳与被告王凤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建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建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霍建芳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梦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