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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安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安福,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贵州省开阳县,暂住于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安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惠宏、被告人余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安福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沿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泰福饭店前往其位于积山村的租房方向行驶,途经塘边社阳光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酒精呼气检测、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余安福血液酒精含量为192.76mg/100ml。被告人余安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购车收据、合格证、准驾车型信息、长泰县公安局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闽南司鉴[2017]毒检字第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闽厦贸司鉴[2017]车检字第0116号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安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安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安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黄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