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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其经济情况,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黄陂各大媒体予以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不具有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