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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召阳与陆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阳,陆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43号原告:王召阳,男,1989年7月20日,汉族,公司销售人员,住安徽省蜀山区。被告:陆守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召阳诉被告陆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召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召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召阳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