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召阳与陆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阳,陆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43号原告:王召阳,男,1989年7月20日,汉族,公司销售人员,住安徽省蜀山区。被告:陆守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召阳诉被告陆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召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召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召阳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