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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博与孙晓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孙晓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24号原告:李博,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晓国,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负责人:王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孙晓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博负担50元。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