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113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武光、田玉刚、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田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13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田玉刚,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武光、田玉刚、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田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玉刚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玉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玉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