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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2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9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536.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