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职冬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509号被执行人:职冬瑞。被执行人职冬瑞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2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职冬瑞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应当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