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文彬、柳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文彬,柳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005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庄德南,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琴,女,住福建省南靖县,该联社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住福建省南靖县,该联社科员。被告:石文彬,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柳顺民,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文彬、柳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春妮书 记 员 陈爱珠【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