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赣辉、李实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赣辉,李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29号申请人:黄赣辉,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权,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实荣,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人黄赣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实荣在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存款人民币1034800元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10348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赣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黄赣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实荣在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存款人民币1034800元(普通账号:31×××58;融资账号:31×××41;股东账号:沪AA150396071、深A0174038870)或者在1034800元范围内冻结上述证券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赣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