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蔡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蔡尚坤,李树文,李石贵,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尚坤,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李树文,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李石贵,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李广,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尚坤、李树文、李石贵、李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