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芬申请宣告袁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芬,袁加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特13号申请人:林芬,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袁加成之妻,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袁加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诉讼代理人:袁杰,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袁加成之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林芬申请宣告袁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芬称,被申请人袁加成于2016年5月27日在建筑工地高楼意外坠下受伤,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1级,完全护理依赖。现被申请人袁加成无意识。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袁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林芬为袁加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林芬与袁加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6月27日生育一女袁婷,1988年2月12日生育一子袁杰。袁加成母亲胡秋云,1938年8月27日出生,现与袁加成共同生活。2016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袁加成在桃源某建筑工地高楼意外坠落,头部及全身多处摔伤。经桃源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03天。经医院诊断为:1、多发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顶骨骨折、脑挫伤头皮血肿、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T9/T12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截瘫L1-3横突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2、高血压病、神经性膀胱尿路感染。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壹级、完全护理依赖。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两次前往袁加成家中查看袁加成本人状态,并就袁加成病情召开了由村干部、邻居组成的座谈会。座谈会参与人员一致认为袁加成意识不清、没有任何交流能力。申请人林芬出示了女儿袁婷书写的一份说明书,袁婷知晓其母亲林芳申请其父亲袁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同意由其母亲林芬担任其父亲袁加成的监护人。本院分别对袁加成的儿子袁杰、母亲胡秋云作谈话笔录,他们均认为袁加成意识不清,同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芬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结合袁加成的目前病情、医院出院诊断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村干部、邻居、近亲属的陈述,申请人林芬申请袁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确认。林芬作为袁加成的配偶,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林芬为袁加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