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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效平与马如贵、马耀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效平,马如贵,马耀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效平,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如贵,男,回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宁夏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马耀虎,男,现年48岁,回族,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杜效平因与被上诉人马如贵、原审被告马耀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宁040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效平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效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效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7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上诉人杜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