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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8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守富与何海荣、李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富,何海荣,李凤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896号之三原告:赵守富,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民(曾用名赵守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赵守富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海荣,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李凤枝,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赵守富与被告何海荣、李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赵守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凤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守富对被告李凤枝的撤诉申请。审 判 长  胡 晶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戴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