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正玉与谭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正玉,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叶正玉,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谭光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4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光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光明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光明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