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泗门镇华翔吸塑厂、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泗门镇华翔吸塑厂,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泗门镇华翔吸塑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大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60041058。经营者:杨美丽,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0513-9。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泗门镇华翔吸塑厂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211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7055.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