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大海与节昌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海,节昌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612号原告:黄大海,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锋、欧阳陆舟,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节昌勋,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代表人:吴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海诉被告节昌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