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忠启与黄业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忠启,黄业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董忠启,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黄业康,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忠启与被执行人黄业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黄业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孝初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宁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