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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96号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2--4)。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1435330-X。法定代表人:龙海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补林路,组织机构代码91465304-0。代表人:方鹏飞,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