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罗臻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罗臻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435号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南屏公园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86170G。法定代表人:陈健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良兴,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被告:罗臻雄,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臻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审理费2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