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昊、原审被告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李昊,魏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森,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波,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建军,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昊、原审被告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科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颂琳审判员 赵俊丽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