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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德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4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德舜(曾用名:康凯),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四川省旺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红军路移民安置小区7楼被当地警方抓获,次日被寄押旺苍县看守所;同年3月3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德舜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德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康德舜在有缘网上注册了一个女性身份的账户,被害人伍某通过有缘网搜到康德舜注册的有缘网账户,接着双方通过QQ、微信号互相联系,康德舜使用涉案微信号(zx599903293)自称马婷婷的虚假身份和伍某交友,告诉其是四川广元人,26岁,在拉萨开化妆品,后以开店需要装修为由向其借款,伍某在2016年4月份至6月份,共通过微信转账153800元给康德舜。2017年1月份左右,康德舜以马婷婷的身份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伍某,称之前微信手机丢失才找到账号,又以需要给其母亲购买衣服、治病、给舅舅装修房子费用等为由要钱,伍某通过微信又转账30740元给康德舜。至案发,伍某被骗人民币共计18454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德舜已归还伍某10000元,并于2017年4月24日与被害人伍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德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2.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3.被害人伍某陈述;4.被告人康德舜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6.视频资料;7.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德舜家属代为退出款项1745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德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45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被告人康德舜当庭认罪,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二、案发后被告人康德舜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理过程中又全部退赃,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鉴于被告人康德舜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德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苹果6手机、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三、被告人康德舜退出的174540元返还被害人伍某。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晨人民陪审员 林 彬人民陪审员 郑尔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