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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继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继承,姚继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30XQ。法定代表人:童光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继承,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继昆,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继承、姚继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