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毕爱平、余让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爱平,余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毕爱平,女,1968年6月15日,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余让云,男,1973年5月10日,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毕爱平申请余让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让云应支付申请人毕爱平案款240300.0元,承担执行费3504.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40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余让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