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文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文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800号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光明路(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谢桂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钰,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蓉,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系塔城市林业局职工,住塔城市。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文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塔城花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玉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依努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