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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显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显高,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紫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显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佳、被告人陈显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6时55分许,被告人陈显高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甬临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轻纺城附近时,因疏忽大意,与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芦国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芦国某受伤,后被告人陈显高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同月11日上午,被害人芦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芦国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并胸部挤压伤而死亡。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显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显高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显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视频光盘一张、伤、亡者人体检验记录表、出院记录、居民死亡证明、照片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显高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显高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陈显高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显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 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