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平与刘明强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刘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许平,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北路。被执行人:刘明强,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许平与刘明强退伙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平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明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封的陕XZX7X0路虎车因临近报废,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因此案的相关联案件再次进入审理程序之中,现申请执行人许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 欣审判员 黄卫宁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