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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执解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凤明与宋占红、赵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明,宋林,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涞执解字第156号申请人石凤明,男。被执行人宋林,男。被执行人赵武,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2)涞执封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名下坐落于XXXXXXXXXXXXXX住宅楼一套(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林名下坐落于XXXXXXXXXXXXXX住宅楼一套(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继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