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金龙、杨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金龙,杨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5442号原告: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祝洪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术珍,女,汉族,个体,住址翁牛特旗。被告:高金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秀华,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龙、杨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车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秀华的起诉。审判员邵振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高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