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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韩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韩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591号原告:芦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应武,男,汉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信达世纪城B3号楼2单元4楼东户,系原告芦某某之兄。被告:韩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韩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艾 艳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