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楠与罗彦水、盘亚坤、李友军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楠,罗彦水,潘亚坤,李友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65号申请人:李楠,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旗大街。被申请人:罗彦水,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潘亚坤,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李友军,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李楠于2017年8月24日因保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彦水、潘亚坤、李友军名下的公积金和潘亚坤名下的存款,担保人林文铎以其名下的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汽车,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林文铎名下的汽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