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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君与汉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汉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初106号原告王君,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7日,住四川省汉源县东区。委托代理人谭孝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4日。系原告之夫。被告汉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汉源县富林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何伟,职务局长。原告王君诉被告汉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汉源县瀑布沟电站富林镇库区搬迁的受害者,进京投诉是其基本权利。被告对原告作出(2016)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行政行为已为本院(2017)川1802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属于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