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梁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梁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445号原告: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高喜。被告:梁莹,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被告梁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亚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