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占江与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江,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71-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江,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世纪家园3号楼3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曹平,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2号楼5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王占江与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平名下有陕汽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平所有的×××陕汽牌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