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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玲美与王信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美,王信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183号原告:李玲美,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信峰,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美与被告王信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李玲美负担。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