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伟宏与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伟宏,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伟宏,男,汉族,1966年3月24目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春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铭,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蓝青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伟宏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部分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张晓军审 判 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兼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