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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沙金胜物流有限公司与颜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新,长沙金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双来,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金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水印华府2栋114号。法定代表人:余厚金,董事长。上诉人颜新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金胜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颜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颜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2元,减半收取13391元,由上诉人颜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