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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怀蔚与王升顺、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怀蔚,王升顺,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847号原告:肖怀蔚,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升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杨小平,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怀蔚与被告王升顺、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怀蔚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怀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怀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肖怀蔚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