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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濮绪英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绪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濮绪英,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系临清市金郝庄镇濮庄村党支部书记,住。2017年4月20日,7月27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绪英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云光、张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绪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濮绪英在担任临清市金郝庄镇濮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3年在协助镇政府开展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以其妻子濮某3的名义进行虚假上报,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1342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濮绪英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濮绪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濮绪英在担任临清市金郝庄镇濮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2013年协助唐园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濮某3的名义,上报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后领取危房改造款1342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前,被告人如实向纪委部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交临清市金郝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濮某1、田某、濮某2、唐某、宋某、濮某3的证言,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申请表,农村危房鉴定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危房改造户公示,报告,协议,转账支票存根,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账单,付款凭证,资金发放说明,资金分配表,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个人取款凭证,临清市金郝庄镇经济管理站现金记账簿,临清市金郝庄镇财政所经费表,村干部工资情况表,金郝庄乡村干部岗位补贴,2009年、2010年金郝庄乡村干部养老保险发放表,2009年-2016年临清市财政补助村级经费发放表、记账凭证,金郝庄镇2010年度村其他干部误工补贴发放表,危房改造款缴纳凭证,关于濮绪英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共金郝庄镇委员会金发[2016]13号文件,收款收据,证明,任职证明,死亡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濮绪英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妻子的名义,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据为己有,属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交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濮绪英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张利剑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