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26幢101-1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大铁,总经理。被执行人:XX羽,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小洁,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何必管,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银中,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必管、陈银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XX羽、周小洁、何必管、陈银中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326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纯 来源:百度“”